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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南马法庭 发布日期:2025-02-24 字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3民初6369号

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千岛湖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3民初636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平面广告素材。二、被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8元,被告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6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信息:浙江精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村陈家堂54号。法定代表人:朱华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二月二十四

                                                         

联系人:陆承焕        联系电话:0579-86282234

联系地址: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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