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83民初11155号 浙江东畅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蒋明达与被告浙江东畅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513.3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力钢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浙江东畅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方大成村。 法定代表人:孟辉。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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