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783民初2586号 吴森杰: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鹄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783民初25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64091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洁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吴森杰,男,1993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上马,公民身份号码330*************14。 本案承办法官:范洁,联系电话:0579-86667219 866674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管办,邮编:322100。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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