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783民初7078号 东阳市润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东岭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783民初70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东阳市东岭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3395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范洁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东阳市润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艺海北路168号1楼由西向东第2间。 法定代表人:何金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案承办法官:范洁,联系电话:0579-86667219 866674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管办,邮编:322100。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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