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783民初1027号 黄德兴、黄龙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仁贤与被告黄德兴、黄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浙078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德兴、黄龙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仁贤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2元,由被告黄德兴、黄龙斌负担(被告黄德兴、黄龙斌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账号:86031110001439305,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黄德兴,男,1957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四和村后保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 黄龙斌,男,1988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四和村后保12号,公民身份号码3**************9。 本案承办法官:范洁,联系电话:0579-86667363 866674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管办,邮编:322100。 二○二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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