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内且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
(5)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不满5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