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局)、处、室、队、科: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提高效率,保障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现对业务庭、人民法庭民、商事案件的分案分工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庭按辖区划分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各法庭的管辖范围为:
1、巍山法庭:巍山镇、虎鹿镇、佐村镇、三单乡。
2、横店法庭:横店镇、湖溪镇、东阳江镇、横店镇政府托管的中兴联、荷栖泽、柏塔、官桥、仁棠、路西等六个行政村。
3、南马法庭:南马镇、千祥镇、马宅镇、南市街道办事处内的官清岭、官清、广丰、大联、沧江、西雅、马山前、富贤塘、五官塘、联盟、金马、环柳、陈宅、紫溪、山联等十五个行政村。
二、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以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住所地)确定案件受理法庭。有两名以上被告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按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庭确定为受理庭。
三、以下情况按原告住所地确定受理法庭:
1、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
2、当事人约定由本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的案件;
四、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受理法庭。
五、下列民、商事案件,由业务庭受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医疗损害责任案件;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一般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6、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
7、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撤销之诉案件;
9、其他应由业务庭受理的案件。
六、人民法庭、立案庭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按上述规定应由其他庭受理的,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当事人向其他庭起诉;其他庭认为不应受理的应收下起诉文书后及时通知立案庭协调,立案庭协调不成的,报请分管院长决定。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由机关业务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受理的,应提出申请,由立案庭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八、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