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局)、处、室、队(科)、中心:
为统一规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相关事项,2013年6月19日,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以下十四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现印发各部门,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案审批表与民事一审案件立案管理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内容重复,立案审批表可否取消问题;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是否必须装订入卷问题。
为避免重复,节省纸张,今后不再使用立案审批表,代之以通达海管理系统的立案管理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部门负责人分案时可在该信息表立案审批意见栏批示。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的送达,送达回证上已有记载,不必再装订入卷。
二、缓交诉讼费的期限问题。
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应在起诉时提出,是否同意由立案庭审批,缓交期限一般至一审开庭前。开庭前,案件承办人应当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特殊情况仍需缓交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核。
三、邮寄送达回执应否装订入卷问题。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采取挂号信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的,邮寄后,应当及时收集回执并粘贴在送达回证上,但能够确认当事人收到的(如当事人到庭应诉)除外。
四、公告送达程序规范问题,本院已公告案件能否作为其他案件同一当事人公告送达依据问题。
公告送达的,必须附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不能的依据,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告张贴,必须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家门口、村委会或居委会公告栏),且应当将公告张贴情况拍照存档。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在六个月内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公告依据。
五、起诉书和裁判文书中有关利息计算问题。
为合理收取案件受理费,避免利息表述过于冗琐,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利息的,应提供计算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清单;裁判文书判决主文中利息一般计算至起诉日止,此后利息可以不计算具体数额,表述为计算标准和期限。
六、单位委托内部员工、自然人委托直系亲属代理诉讼、执行的,委托手续是否可以简化问题。
单位委托内部职工、自然人委托直系亲属代理诉讼和执行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分别提交系单位内部职工证明或直系亲属依据。诉讼代理人又继续代理执行的,只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问题。
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应缴纳保全标的10%—20%的保证金,裁定保全事项与申请事项应当一致。
八、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将导致诉讼费大幅降低情况如何处理问题。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提交申请书,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费按变更前的标的收取。因减少诉讼请求导致诉讼费大幅降低的,减交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九、裁判文书当事人身份项是否应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以及裁判文书中数字是否可以不分节问题。
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前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裁判文书应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可商请执行局协助提供。裁判文书中的数字应分节书写,但要避免分行。
十、原告起诉多名被告,在判决前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判决书中是否仍需将撤回的被告列明问题。
判决书当事人身份项中无需将其列为被告,在“审理经过”中需写明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十一、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撤诉、调解的是否需要合议庭合议以及简易程序是否一律不需要装订副卷问题。
可以不合议,但裁判文书发文稿中合议庭成员均应签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如果案件中涉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函、信访材料领导批示件、部门之间联系函等不宜公开的材料,均应装订入副卷。
十二、如何强化诉讼费结算及执行后诉讼费票据装订问题。
各业务庭应安排专人建立诉讼费收取台帐并登记造册。案件归档前应及时开具结算诉讼费票据,对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应以部门为单位统一移交执行局执行。通过强制执行的诉讼费票据开执行案号,原件装订在执行案卷,复印件由执行局统一代为装订在诉讼案卷。
十三、诉讼费执行案卷,封皮中是否需要写明申请执行人(如巍山法庭、南马法庭等)问题。
诉讼费移交执行案卷,申请执行人一栏可空白。
十四、如何规范填写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问题。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中的联系方式、债务履行情况、诉讼费收取情况等应填写完整。有履行内容的,尚应向履行义务人核实有无履行。
东阳市人民法院